沪教委财〔2013〕89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安排2012年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教〔2011〕45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沪财教〔2012〕83号)的要求,各区县向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了2012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研究,为加强“2012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下达至各区县的2012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中央补助资金金额及各区县制定的使用方案,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将中央财政资金落实到项目学校。
二、在落实好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切实贯彻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要求,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改善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四、各区县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