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
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先后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2014年全省农民工总量达1850.2万人),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明显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范围和人数比例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与广大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期望融入城镇、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诉求不相适应。

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为农民工服务工作进入了市民化新阶段。《意见》指出,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省政府根据我省农民工工作实际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理、统筹推进,持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稳步推进各项为农民工服务工作,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要求。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步增加,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和就业质量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保障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卫生计生服务、精神文化生活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社会。

三、《实施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这个目标,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和发展趋势,从四个方面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一)持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就业是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前提。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重中之重是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深入实施“春潮行动”,不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次。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让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要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并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综合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便利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条件。完善并落实以“两金三制一卡”为主要内容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并实现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着力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让农民工合理分享发展成果。要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应对当前发生工伤、疾病等风险,解除养老等后顾之忧。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针对农民工发生伤亡事故较高的现象,落实部门和企业责任,加强个人教育,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加强维权能力建设,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三)不断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要进一步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促进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要深化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力度,积极推动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要逐步保障好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的权利,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四)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关系农民工的生活幸福、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衡量农民工市民化质量的重要标志。要加强农民工中的党、工、团组织建设,健全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四、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各项保障措施

农民工市民化是个复杂长期的过程,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有序推进、有效解决。为此,《实施意见》就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经费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强化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民工问题必将逐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信息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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