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重点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9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工业发展的后续能力,保持我省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按照绿色发展和循环发展的要求, 依据《青海省重点工业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4〕1862号)的具体规定,结合我省工业现阶段的发展实际。经研究,计划在2015年重点支持一批工业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现就申报条件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工业项目;

  (二)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循环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和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项目;

  (四)有利于工业发展的相关规划编制;

  (五)招商引资及相关项目库建设;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工业投资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责任主体明确;

  (二)新招商引资企业必须在我省完成工商注册。

  (三)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

  (四)符合我省工业发展规划或招商引资重点;

  (五)符合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文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六)项目有初步调查研究工作基础。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各地区申报项目计划除汇总表外,单个项目申报材料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及基础产业发展现状;

  (二)企业基本信息及已在我省完成投资情况;

  (三)项目拟建规模和内容,主要原材料保障情况;

  (四)项目拟建地生产要素配置情况(水、电、气及其他);

  (五)项目投资及产出情况;

  (六)项目现阶段进展情况;

  (七)项目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申报方式及期限

  (一)申请前期费用项目,可按管辖关系向经(商/发)委提出申请,各州(地、市)经(商/发)委审查后汇总行文上报省经委,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可直报省经委。

  (二)为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确保支持力度,此次申报对各地区上报项目数量进行限定,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单个企业申报不超过2项。具体见附表1。

  (三)申报材料:文本:一式四份(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各两份);电子版:发送至 qhsjwszw@163.com

  (四)申报时限:项目申报截止到2015年4月5日之前。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 系 人:苏增伟      联系电话:0971—6138701

  青海省财政厅

  联 系 人:李洪涛      联系电话:0971—6145953

  附件:各地区申报指标分配表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各地区申报指标分配表

地   区

项目申报数

备   注

西   宁

30

含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海   西

30

含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

海   东

30

含海东工业园

海   北

10

 

海   南

10

 

黄   南

5

 

玉   树

5

 

果   洛

5

 

合   计

125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印发

打印:谷蓉              校对:苏增伟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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