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已认定铸造用生铁企业申报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3    浏览次数:1

冀工信原〔2015〕171号

有关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最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已认定铸造用生铁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15】320号),部署了对已认定铸造用生铁企业开展复核工作。为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我省复核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原则
    自《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工信部原〔2011〕134号,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逾3年,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铸造行业对铸造生铁需求的增长幅度有所减缓,已公告铸造生铁生产企业本身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动态调整工作以《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明确的产品用途和质量、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能源消耗以及工艺和装备要求为基础,结合地区经济和铸造行业实际发展情况以及最新环保法规要求统筹考虑。
    1、控制产能总量
    在动态调整中主要以消减认定产能为原则,对已拆除的高炉、环保不达标的装备以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不再认定。
    2、坚持区域协调
    认定的铸造生铁生产企业要符合各省、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坚持合理布局原则,重点突出服务于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同时兼顾偏远欠发达地区均衡发展。
    3、强化环保约束
    新颁布执行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有关环保要求严于2011年制定的《规范条件》。考虑到规范条件制定时未对烧结排放提出要求,本次动态调整为适应新的环保法,要求铸造生铁生产企业须配置完善的除尘、脱硫等环保治理设备并有效运行。
    二、复核调整重点
    1、高炉装备情况:企业高炉认定后升级改造和炉型变化情况,对于已经实施拆除的高炉不予复核认定。
    2、环保设施情况:企业是否执行新颁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有关环保要求,高炉系统除尘、烧结脱硫等环保装备是否有效配置并可靠运行,环保排放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或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复核认定。
    3、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近一年来开工情况,产品是否主要为铸造用生铁(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或当年任意月份销售发票)。1年及以上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复核认定。
    三、申报复核程序
    1、企业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材料,编制《铸造用生铁企业复核申报书》(详见附件3),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抽查,参考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最终名单,对拟公告企业名单在工信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企业予以公告。
    四、上报时间及要求
    1、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纸质申报材料上报一式三份,《铸造用生铁认定企业复核申报书》目录第1、2部分电子版光盘一张。
    2、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意见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内容要包括: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高炉装备情况、环保设施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是否同意给予公告的意见。
    3、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工信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组卷和上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附件:冀工信原〔2015〕171号附件.doc

    联系人:杨秀军 0311-87803219(含传真)
        张广建 0311-87903127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