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9    浏览次数:5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完善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为做好我省更新补充国家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专家基本标准

  国家科技专家库是科技创新治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应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专家遴选着重考虑德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民主,一线优先。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194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

  (一)科技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10篇以上被SCI、EI、ISTP索引收录的论文。

  4.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项目管理等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科技管理、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经验。

  5.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

  (二)产业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2.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企业产值在2000万以上)的技术总监或技术骨干。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总监。

  4.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院所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联盟、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具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4.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中,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程序及要求

  国家科技专家库建设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及新增专家推荐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地方、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部署要求,对照入库专家基本标准,做好本单位新增专家推荐和信息审核工作。

  各单位确定新推荐专家后,按要求填写推荐专家信息表(不要进行修改),于2015年5月8日前函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创建专家账号并发放。

  曾经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在库专家,账号由科技部信息中心通过短信、邮件通知统一发放。

  专家收到账号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科技专家库服务系统(http://expert.most.cn),充实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省科技厅审核备案并推送至科技部,无需报送纸质材料,专家完善个人信息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

  各单位和个人务必对专家信息认真核对,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记入个人和单位科研信用档案。


附件:推荐专家信息表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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