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青海省高技术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3    浏览次数:1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2015年经济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安排好全省“123”科技支撑工程项目,做好争取国家高技术产业领域专项和科技创新能力平台建设项目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重点申报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信息产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国家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内的项目,以及提高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省级工程实验室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按照项目属地管辖权限逐级进行申报、审核推荐。市、州所属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单位注册地,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推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申报的项目可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推荐。

  (二)项目审核推荐部门和单位在申报资料完整性与真实性、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诚信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2015年新建或在建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包括联合申报中的任意一方)就同一项目或相同建设内容,不得在不同年度或不同委办厅局重复交叉申报,如发现以上情况,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资格。

  (四)有应结未结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高技术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

  (二)项目简介。

  (三)必须提供的附件资料:

  1.如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涉及银行贷款,应出具银行承诺贷款证明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须经过审计)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证明文件等)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医疗器械注册证、新药证书、农林畜禽水产新品种审定证书,企业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土地方面需出具租赁协议、土地证等);

  9.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在建项目需提供已完成投资、工程进度的说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及法人对以上提交的附属文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

  (二)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按时上报。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我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hfgw.gov.cn)查询下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5日

(联系人:王慧霞,联系电话(传真):0971—6305760)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