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5-08    浏览次数: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突出扶贫济困、坚持改革创新、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加快构建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二)发展目标。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活动,使各种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实现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共同编密织牢困难群众社会生活安全网。到2020年,全省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鼓励和规范各类慈善活动。

  1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做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2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开展心理辅导、结对帮扶等活动,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支持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和社会捐赠站点,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

  3规范开展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其他慈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在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需要进行社会捐赠动员时,由省级民政部门公布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由公众自行选择捐赠接收机构。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捐赠人要完整、如实地履行捐赠承诺,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捐赠承诺兑现的,应当与募捐组织、捐赠受益人等协商解决。

  4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益,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项目实施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倡导捐赠受益人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和要求使用受赠款物。资助目的已实现但仍有剩余受赠款物的,受赠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及时与捐赠人协商,通过赠与、退还、转赠等方式处置剩余款物,募捐组织也有权索回剩余捐赠款物。引导捐赠受益人树立感恩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并在有能力时积极回报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二)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主体。

  1鼓励兴办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慈善组织在申请成立时,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直接登记。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2注重发展其它慈善主体。鼓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进行信托登记的,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受托人应当依照慈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公募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设施等社会服务机构,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重要职责内容的社会责任部门。

  3培育慈善行业组织。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以及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4增强慈善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慈善组织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完善内部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须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三)健全和完善慈善支持政策。

  1完善慈善事业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出台慈善事业、社会募捐、志愿服务等政策制度,制定慈善组织法人治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规定,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慈善行为褒奖、慈善文化建设制度,落实社会募捐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社会支持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政策制度体系,确保慈善事业依法依规健康发展。

  2完善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特别是在“救急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共享和匹配。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3大力发展社会捐赠体系。加快实现城镇社区和乡镇社会捐助站全覆盖,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在学校、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点,定期组织集中捐赠活动。充分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合理设置慈善超市,完善慈善超市布局,发挥慈善超市作为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枢纽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界进行捐赠。支持民政部门与邮政企业落实“邮善促民生”合作协议,发挥邮政资源优势,进一步完善社会捐助和慈善超市服务体系,便于开展款物募集、困难群众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引进废旧纺织品加工技术,促进废旧捐赠物资再生利用。建立捐赠物品调配信息平台,提高捐赠物品使用效益。

  4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法依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5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积极推进公益创投、项目委托等多种方式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彩票公益金要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购买慈善组织服务。

  6建立健全社会支持政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对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境外捐赠物资减免相关费用。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新闻媒体要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便利和费用减免。

  三、强化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依法登记的慈善信托,应当至少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一次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工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表彰的参考依据。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开展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慈善捐赠信息平台,通过平台或民政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全省慈善信息捐赠平台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并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直接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造谣诽谤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政部门要强化指导、服务、协调、监管职能;国资、工商联、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积极发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宗教界投身慈善;教育部门要积极在各类学校推广慈善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二)完善慈善表彰激励制度。建立“青海慈善奖”评选制度,表彰为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积极推荐其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评选表彰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嘉许和回馈等制度,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网上查询,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政策理论研究、项目管理、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和人才支撑。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职称、福利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

  (四)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其他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慈善先进事迹。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广泛传播慈善文化,不断弘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目标相融合的慈善理念。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的指标体系,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省民政厅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6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5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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