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我局近期组织开展2013年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申报。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二、申报受理
(一)企业由注册地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初审推荐。
(二)高校及其附属医院由市教委受理并初审推荐。
(三)事业类科研院所由市科委受理并初审推荐。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企事业单位注册或登记证明。
(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
7月1日-7月20日。
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归口申报;受理部门组织好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按时将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将根据《认定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认定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的单位给予经费支持。
附件:1、《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1、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巨鹿路915号904室 王圣 61113739
2、市教委科研处 大沽路100号330B室 李乐 23116747
3、市科委体改处 人民大道200号805室 陈丽君 23112509
附件: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认定管理办法.doc
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