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桂政发〔201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号),积极推动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明专利倍增工程,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全民发明创造活动的决定》(桂政发〔2011〕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号),积极推动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是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生产经营、战略布局以及人才支撑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全区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并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企业。
本指导意见所称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是指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
一、目标任务
培育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相对完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突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到2017年,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达到50-100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项目服务和环境营造方面的主导作用,以企业为主体,促进各类知识产权要素向骨干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坚持行业特性与企业实际相结合。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在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结合产业类型、战略布局及发展阶段等对企业进行个性化培育。
(三)坚持突出优势与夯实基础相结合。紧紧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方向制定培育措施,培育过程中注重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加快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四)坚持培育与认定考核相结合。根据培育目标和重点,选择一批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培育,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通过的企业将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工作内容
培育企业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综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产品和产业。
(一)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培育企业应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诊断知识产权管理现状,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编制知识产权手册,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强化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和信息资源管理,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宣贯及实施运行管理标准、开展内审及管理评审。
(二)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培育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建设,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在企业创新工作中,以获得技术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
(三)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培育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运用的主体,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开展知识产权投资和许可证贸易,以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前提,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重视开展专利、商标以及非专利技术等的转让和许可。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
培育企业应建立日常化、制度化的知识产权长效培训机制,培训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对中高层管理人员,重在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对直接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开展专利基础知识和专利信息的运用技能培训;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业务的培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与利用工作。
培育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并在技术创新和经营活动中,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工作,全面掌握国内外关联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开展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培育企业应依法运用专利、商标、版权、技术(商业)秘密等手段,构筑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要加强市场监控,发现他人侵犯知识产权,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和法律诉讼的防范工作。
四、申请与认定
(一)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基本条件。
1. 广西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2. 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工作团队;
3. 研发能力强、拥有有效专利1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
4. 企业在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
(二)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基本条件。
1. 已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且开展培育工作2年以上;
2.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或认定;
3. 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具备技术创新所必要的研发团队和平台;
4.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专利布局合理,近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
5. 企业在行业内具有集群优势,拥有有效专利3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
6. 近3年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7. 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广西著名商标;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类别知识产权;
8. 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建立主导产品专利信息数据库;
9.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能够较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符合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和优势企业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四)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4. 关键、核心技术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 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复印件。
(五)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总结;
4. 关键、核心技术专利证书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5. 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复印件;
6.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知识产权经费情况表。
(六)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确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或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动认定为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五、组织与管理
(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培育期为两年,培育期满可以申报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未申报或未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可以继续培育。
(二)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到期自动失效。
(三)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定期对被培育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指导检查。
(四)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六、扶持措施
(一)在同等条件下,被确定为培育企业或认定优势企业可以优先获得知识产权相关计划项目支持,安排专利资助经费。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支持培育企业或优势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维权保护和战略研究等工作。
(三)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对外交流、信息利用、维权保护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申请表.doc
2.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