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办字[2011]1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科教司《关于申报2012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为及时做好我省2012年农村沼气投资计划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和补助标准
2012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继续支持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大中型沼气和乡村服务网点等项目建设,中央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和工作程序均比照2011年有关要求执行,其中农村户用沼气项目,请各地按照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为1300元、1600元、2000元的中央补助标准申报。国家确定的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见附件7)分别参照西部和中部地区补助标准申报。
二、严格审查大中型沼气项目
根据各地上报和专家评审情况,今年5月,我省组织了9个项目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计划投资草案,现结合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即将下达的2011年大中型沼气工程投资计划,我省拟推荐13个项目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计划(其中4个系原申报2011年投资计划但未列入的。详见附件4),请各地根据以下申报条件对此13家养殖场企业再次进行逐个实地核实,并在上报文件中确认,及时完善补充材料,否则不予申报2012年中央投资计划。
上述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在符合农办科[2008]66号等文件要求前提下,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行政村村委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二)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5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符合以上养殖规模要求,并按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
(三)建设地点符合要求。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
(四)具有资金自筹能力。业主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
(五)企业防疫工作有效。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主要支持产气量50%以上向农户供气的项目。
项目应建设为农户供气、企业(场)自用或发电等沼气利用设施,严禁沼气排空,具有足够农田或园林消纳沼渣、沼液,或企业(场)具备其他沼渣、沼液消纳渠道及设备,具有沼气利用和沼渣沼液消纳能力。
(七)每个拟申报的大中型沼气项目都要填写《大中型沼气项目摘要表》(附件6)。
(八)2008-2011年已安排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补助或大中型沼气项目,和2012年已申报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大中型沼气项目。
三、切实落实地方配套投资
地方配套投资将作为本批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改办农经[2008]25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和地方配套标准进行申报,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
四、其他要求
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务必将项目申报文件并附相关申报表(详见附件1-6)、以及经我们审查通过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研需要补充的申报材料(省发改委电话通知的)等附件,于2011年10月31日前送达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各送一式三份),逾期不候;同时将申报文件及附表的电子文档发送至省发改委农业处(邮箱:fjsfgwnyc@163.com)、省农业厅计财处(邮箱:zxf@fjagri.gov.cn)、生态能源总站(邮箱:nyk350003@ 163.com)。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处 黄建伟 电话:0591-87063336
省农业厅计财处 郑雪芳 电话:0591-87875492
省生态能源总站 黄惠珠 电话:0591-87810242)
附件:
1-6下载 |
2、xx市2012年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3、xx市2012年小型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4、福建省2012年大中型沼气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5、xx市2012年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6、2012年大中型沼气项目摘要表
7、国家确定的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名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