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0    浏览次数:1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2013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3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三)凡接受专利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参加年检。

  二、组织实施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各机构和个人均应当在本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在网上完成相应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开展自检,并认真填报和提交各项年检材料。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专利代理人协会”)具体实施对全国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三、年检内容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审核事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4.专利代理机构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情况;

  5.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6.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由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

  四、年检程序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dlgl.sipo.gov.cn)填报和提交本专利代理机构及所属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和重新填报年检材料,并告知其原因。

  五、工作要求

  (一)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信息核实应当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为准。

  (二)专利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内容一致。

  (三)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填报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在网上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专利代理机构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惩戒。

  (五)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交省科技厅专利管理处,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换发。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朱广禄

  电  话:0431-88955472

  传  真:0431-8895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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