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3年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1

 

浙知发管〔2013〕76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67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管发〔2013〕13号)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项目的集中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

  二、受理单位、地点、邮箱及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点: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大楼8楼会议室

  受理邮箱:wljcoo@163.com

  咨询电话:0571-87054115,87054065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应严格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要求提供。

  2.申报时需提交纸件材料一式二份,向国外专利申请每进入一个外国国家(地区)应填报一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其中《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需报电子件一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以申报单位名称命名,《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以外国国家专利申请号(属于PCT途径的,以外国国家专利申请号 空格 PCT申请号)命名。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宣传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政策,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以确保全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2.各地要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提前做好申报准备,特别是查新检索报告和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的准备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超过受理时间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3.各地要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已获得资助情况严格审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实事求是,诚信申报。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4.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通过集中审核后,遵照以下优先顺序立项:(一)正式获得授权的;(二)已构建专利池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三)获取核心专利技术的;(四)被纳入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项目的;(五)属于重点支持技术领域的;(六)属于确有经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或被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等。

  5.有关申报该项目产生的费用如查新检索报告和法律状态检索报告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宁波市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由该市自行组织申报审核立项后,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送省局备案。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管发〔2013〕13号)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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