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电梯使用维保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4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电梯使用维保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8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区市质监局通知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按国家质检总局和《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12月1日至15日对所维保的电梯进行安全状况排查,自查自纠。电梯维保单位应在12月15日前把自查自纠情况报设区市质监局。

  二、设区市质监局12月16日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我省《福建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电梯施工单位开展评级工作。检查和评级情况应在12月28日前书面报省局特安处。

  三、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时,应对电梯维保单位对自检报告和使用、维保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进行、人员取证情况严格审查,特别对电梯的安全装置可靠性进行认真检验。

  四、省局特安处于12月29日组织开展抽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下载:

质检特函〔2011〕821号.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