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厅办〔2011〕248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03号)精神,我厅和省财政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能繁母猪数量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1]323号)、《关于下达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省级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1]187号),要求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但个别地方进展缓慢。为确保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补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是国务院落实强农惠农
政策之一;是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保护母猪生产能力,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稳定供给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母猪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能繁母猪补贴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加快政策的执行力度,重在落实,明确责任。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能繁母猪数据核实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统计数据核实情况,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将补贴兑现到养殖场(户),确保符合条件能繁母猪养殖场(户)都能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三、加强服务。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实行村级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解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暂不具备实施“一卡(折)通”的地方,可直接发放现金兑现补贴资金。
四、务求实效。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认真按照要求抓好织实施。严格按政策规定和时间要求,确保能繁母猪核查的准确性和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性,抓紧做好能繁母猪补贴工作,以保护母猪生产能力,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促进我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