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受理2013年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9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天津市有关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文件精神,2013年天津市和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合并进行。依据《关于开展2013年天津市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的通知》安排,现将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央驻津及我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以及具有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专利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入国家

  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巴西、澳大利亚、日本、韩国。

  申报单位可自行确定符合前述途径的另外2个国家(地区)。

  (二)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四)同一单位(个人)申报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今年只办理一次。

  对同一专利的资助最多办理两次。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个人的资助只能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五)以往年度已获得的资助部分,不再重复发放,不足部分可一次性申报。

  (六)重点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示范单位申报资助的向国外专利申请。重点资助我市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

  三、费用范围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

  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二)委托天津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三)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且不超过实际支出。以往年度已获得的资助部分,不再重复发放,不足部分可一次性申报。

  四、所需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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