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申报创建第一批省级百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5    浏览次数:2

川知发〔2013〕128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经信委,有关产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 “51025”重点产业园区发展计划和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百亿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知发〔2012〕56号),推动“百亿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实施,推动全省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申报创建第一批省级百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四川省辖区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51025”培育园区,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主体园区,省级开发区,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主体园区。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园区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25%以上。

  (二)完成试点工作。开展省级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并通过考核验收,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进一步的迫切需求。

  (三)工作基础扎实。园区按照《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指标》自测,基本指标分数达到80分以上。

  (四)领导高度重视。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工作机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创建四川省百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1.园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2.园区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少于3人。

  3.园区财政知识产权投入(指园区财政直接划拨给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的专项资金;无财政的,考查知识产权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费的比重)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低于0.05%.

  4.园区近两年专利申请量年均低于200件。

  5.园区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省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园区申报

  此次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为截至2013年10月底完成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园区(名单见附件1)。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园区管委会向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提出书面申报函、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初步方案,填报《四川省百亿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创建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委托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园区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12月1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本辖区内有关园区的申报材料。

  (二)市州推荐

  市(州)知识产权局、经信委联合对申报园区进行考察,依据申报条件和园区知识产权整体状况进行测评,根据“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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