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外经贸委(局),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近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厅(外经处)反馈。
特此通知。
附: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文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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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
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所需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如文
外 经 贸 部
海 关 总 署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
为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为企业履行项目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便企业出口,特制定本规程。
一、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执行本规程。
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行经营资格许可制度,凡从事国(境)外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事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三、经外经贸部核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证书》,格式附后)。
四、外经贸部对《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由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企业凭《经营资格证书》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编码,以备报关出口。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一)不属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商品,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下同)或其他文件接受报关,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项目完工后运回的上述商品,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代码为4561。
(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企业须事先持有效项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发证范围,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效项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属于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发证范围,凭外经贸部配额招标、配额有偿使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资报关时监管方式为"其它",代码为9900。
七、属于国家法定检验检疫及其它管制的出口商品,企业需在报关出口前办妥有关手续。
八、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设备材料出口程序方面本规程未规定事项,适用《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
九、本规程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本规程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关于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设备材料出口手续问题的通知》([90]外经贸合字第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