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2

浙科发知〔2013〕241号

 

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版权)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程序,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办理工作单

  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是否受理反馈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11月18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

移送处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渠道,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公众,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立以中国(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载体,省、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为支撑,部门协同、运转有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效率,为促进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协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等(以下称“省级部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处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保障工作。

  第四条 中国(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称“维权中心”)负责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平台的建设、维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的接收、初步审核、移送办理、反馈、归档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维权中心主要受理举报投诉人电话投诉(12330)、网站投诉(www.zjpat.gov.cn)、邮箱投诉(zj12330@zjinfo.gov.cn)。维权中心应于接收投诉举报的当日建立案件档案,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附件1),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工作单(附件2)移送省级部门。

  投诉材料由举报投诉人邮寄、面交(杭州市文二路212号高新大厦2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办公室,邮编310012),或由其他单位、个人转交的,按前款程序建立档案并移送。

  第六条 各省级部门应于收到办理工作单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是否受理反馈单(附件3),反馈应包括具体承办单位名称、是否受理,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再受理等必要内容。

  第七条 维权中心应于收到反馈单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的答复意见,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八条 办理单位根据案件性质及类型,按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维权中心。

  第九条 各省级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将本规程和案件移送处理工作机制告知市、县相应部门。

  第十条 省级部门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处理工作机制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密切合作,推进机制不断完善。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定期调研机制运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中心参照本规程建立案件移送处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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