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公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你们,并就有关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局不再受理公告所列的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以下简称33种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采购、使用上述33种产品作为原料进行混合复配,已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各地应对辖区内所有生产上述33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查清企业数量,并督促其立即、主动申请注销上述33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12月12日前,各设区市局应将相关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及生产许可证原件报送省局食品处,省局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三、各级质监局要将公告及省局的要求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明确禁止生产和使用上述33种产品,督促企业对库存食品添加剂进行清理,对库存有上述33种产品的,一律予以销毁。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公告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人:郑子龙,联系电话:0591-88016019。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pdf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