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产出和产业化能力,培育和扶持一批对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群和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优势项目,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我省区域内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通过知识产权园区试点示范实现专利申请密集,专利实施效益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健全,能积极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要充分重视试点示范工作,并在以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在园区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和制度,如预警机制、新颖性检索、技术标准的专利评价等,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的日常管理之中。
(二)逐步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全过程,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分析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可行性研究,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三)探索建立专业性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及专题性专利信息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管理业务交流与研讨活动,提高园区的领导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法律意识和竞争意识,为园区企事业单位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管理、法律的专门人才。
(五)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对有关政策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出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以便省内其他园区借鉴推广。
(六)紧紧围绕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园区的实际,在行业和企业层面上开展和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条件:
(一)我省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工作有迫切需求的各级园区;
(二)所在地政府高度重视园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三)园区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知识产权工作有较好的基础;
(四)园区有一定的人才和资源优势,产业有特色和相当规模,且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一)经过2年的知识产权试点,完成了各项试点目标任务并通过考核验收;
(二)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健全。有明确的主管领导,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辖区企业有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和经省级以上培训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三)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园区日常工作,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并能按照制定的规划、计划和制度有效地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到位。定期举办或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园区科技人员中的普及率达到90%;
(五)在试点期间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大幅提高。园区内90%以上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专利申请量增幅连续3年不低于20%,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
(六)专利技术转化率高。园区专利技术转化率达70%以上,其中包含有一定数量的原创性专利技术的转化;
(七)注重专利信息利用。能够积极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为区内企业跟踪本领域前沿技术,制订企业专利战略和发展方向提供服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甘肃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提交的材料:
(一)园区管理部门提交的关于申请“甘肃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报告;
(二)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申报试点园区的推荐意见;
(三)园区建立的批复文件;
(四)园区现有企业名录及专利工作概况。
第七条 申报“甘肃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提交的材料:
(一)园区管理部门提交的关于申请“甘肃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报告;
(二)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示范园区的推荐意见;
(三)园区建立的批复文件;
(四)园区机构、组织设立情况(包括批准设立的文件、现有组织体系人员名单、参加过省级以上的知识产权培训的人员名单等);
(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申报条件的工作报告(包括制度建设、专利申请、人员培训、战略研究等);
(六)园区现有企业名录及专利工作概况。
第八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试点示范园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二)省知识产权局对申请的园区进行审查并实地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甘肃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或“甘肃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三)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园区方可申请“甘肃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审、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审组织工作,推广示范先进经验,推动全省园区知识产权工作;
(二)负责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审批、授牌、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
(三)制订有利于推动全省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对于试点示范园区,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布、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并享有以下政策:
(一)获得省、市及地方政府给予的专利申请、实施转化等资金补助;
(二)优先获得省专利信息检索平台及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支持,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信息利用等方面享受优惠服务;
(三)园区内企业优先被列为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四)优先获得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园区,每年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省知识产权局每两年组织考核一次,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撤消其试点示范园区称号。
第十二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园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制定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并加强对已试点示范园区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以不断促进园区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规划宣传处 2013/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