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事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及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全面推动我省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是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样板,通过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推动企事业单位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事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增强我省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企事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进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并在以下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要明确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层负责人,落实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要建立并实施包括科技创新和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和奖励、知识产权权益维护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等在内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专项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试点单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员工中的普及率要达到50%,在决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中的普及率要达到80%;要培训不少于2名能有效管理和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
示范单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员工中的普及率要达到80%,在决策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中的普及率要达到100%,要培训不少于3名能有效管理和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专职人员)。
(三)以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和实施为主要内容,提升拥有和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
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量年增幅要达到20%以上,专利实施率达到50%以上;示范单位要分别达到30%和70%以上。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与知识产权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促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五)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要进行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知识产权的都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知识产权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的决策层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对参与试点工作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本单位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建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了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四)本单位累计拥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
(五)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开展试点工作;
(六)申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七)申报单位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一)经过至少2年的知识产权试点,完成了各项试点目标任务并通过考核验收;
(二)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申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在我省同行业中排名靠前,或知识产权工作在某一方面突出,能对同类企事业单位起到示范作用;
(三)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
(四)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成效显著,销售收入在全省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五)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有保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报表;
(二)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概况。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施效益和企业发展计划等;
(三)本单位拥有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申报“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本单位拥有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申报条件的工作报告(包括试点情况、专利申请、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
第八条 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由本单位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推荐省知识产权局。
(二)省知识产权局对推荐的申报单位统一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认定为“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或“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三)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单位方可申报“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评审、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评审组织工作,推广示范先进经验,推动全省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
(二)负责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审批、授牌、考核、验收及奖励工作;
(三)负责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
(四)制订有利于推动全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 各市(州)、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实施方案以及奖励措施,推动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试点示范单位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总结试点示范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期限和试点示范单位数量: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每一批次为期两年。期满后可以申请新一批试点,或申请列入知识产权示范工作序列。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不设期限,省知识产权局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资格。
(二)每批试点单位数量为10家、示范单位数量为2家。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被列为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授予“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或“甘肃省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 试点示范单位应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试点示范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二)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用于在试点示范期间内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专利文献数据库的建立、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有关费用的支出。
(三)指导试点示范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适时制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四)帮助试点示范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
(五)对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六)对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优秀专利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的有关经济、科技计划项目及产业化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