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目标

  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机制。设区城市要督促所辖市、县(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依据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计划。

  3.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管理及服务

  5.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6.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7.实行窗口服务。设立对外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识醒目。

  8.规范服务行为。管理人员态度耐心热情,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

  (三)实施程序

  9.规范审核程序。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实施相应保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10.规范办理手续。按照制式文本,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出具相应的决定、通知或凭证等。

  1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等。

  12.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四)动态管理

  13.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14.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15.实现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达到管理方式的科学、规范、高效、透明。

  三、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6.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各级市、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17.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城市、直管县的考核;地级以上城市及地、州、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省、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负责对县(市)的考核;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区、县的考核;建设部负责对直辖市的考核。

  18.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依据自查、考核、评分等程序,实施具体考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报建设部备案。

  19.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表》附后)。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优秀单位;8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

  考核评分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为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

  (1)未出台及出台后未全面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0.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及优秀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予以认定。

  对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督促限期整改。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建住〔2006〕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各设区市本级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启动廉租房制度,并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2007年上半年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目前尚未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设区市应尽快出台实施,设区城市要督促指导所辖市、县(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二、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各地要落实“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和保障方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布局,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三、建立规范稳定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并根据财综〔2006〕25号文件规定,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各地应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及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同时保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必须经费。

  五、完善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建住房综函〔2005〕087号)中要求填报的《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报表》,由原来的年度报表改为季度报表,在每季后15日内,由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情况汇总上报。

  六、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是开展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务必要根据建住房〔2006〕204号文件规定内容,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各设区市应于2006年底前,按规定要求建立起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其他县(市、区)于2007年上半年前必须建立。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我厅将适时对各设区市组织考核;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我厅备案。对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及优秀单位,由省建设厅予以认定;对未达标单位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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