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4

1、什么是保障性租赁房

答: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保障性租赁房行政主管部门是谁?

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3、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答: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2)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2006年我市公布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为:3人及其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5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

(3)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即:3人及其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

 

4、那些人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6)其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5、什么是保障性租赁房家庭成员全名制?

答: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6、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应提供那些材料?

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3)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须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原住房腾退协议等证明材料;

(4)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证书、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5)拥有汽车的,应提供汽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

(6)投资办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股权等证明材料;

(7)属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9)其它相关材料。

 

7、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是?

答: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予以登记发放轮候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不少于七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确定申请户租金补助比例→市公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市国土房产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十五日,对不符合条件、取消轮候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按轮候号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与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签订租金补助合同→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8、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选房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拒绝选房或未按规定时间选定房源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9、保障性租赁房如何轮候配租?

答:保障性租赁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居住在危房的,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等申请家庭,予以单列分配。
  

10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答: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居民委会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国土房产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11、保障性租赁房配租在房型上有那些规定?

答:保障性租赁房根据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人口配租住房,具体为:

1人户配租一房型;

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二房型;

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家庭)可配租三房型。

 

12、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其现有住房如何处理?

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其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在保障性租赁房交房后60日内退出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由相关部门依法回收或回购;不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按配租规定下调一房型配租。

 

13、保障性租赁房在房源、配租等方面如何接受社会监督?

答:市国土房产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4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如何确定?

答: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15、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如何划分?

答: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家庭收入(资产)水平进行划分。

(1)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如现行3人户,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为5万元,0.5倍及以上的即2.5万—5万元,以此类推);

(2)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

(3)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90%。

承租户在租赁期间,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可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特殊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8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16、租赁期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如何申请调整租金补助比例?

答:承租户在租赁期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需调整租金补助的,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租金补助标准。

 

17、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不按时缴纳租金的如何处理?

答: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照《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18、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答: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后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主动申报。出现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收回房屋:

(1)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拥有其它住房的;

(3)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4)出现不符合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的其它情形的。

 

19、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期满如何办理租赁合同续签?

答: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和租金补助合同期限应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三年。承租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实行租金补助。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其承租房屋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收回。

 

20、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主动申报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程序是?

答: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可按以下程序主动申报退出保障性租赁房:

(1)申报。承租户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签订协议。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户签订《保障性租赁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

(3)退出房屋。承租户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保障性租赁房,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户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4)结算。退房后市公房管理中心与承租户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上月月底。

 

21、保障性租赁房在房屋使用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保障性租赁房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22、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市国土房产局将依法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23、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市国土房产局将依法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4、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市国土房产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25、不按期缴纳租金的如何处理?

答:不按期缴纳租金的,市国土房产局将依法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26、那些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其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被取消轮候资格的;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的;

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拒不改正被收回房屋的;

不按期缴纳租金,情节严重被收回房屋的。

以上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7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市国土房产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8、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答: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9、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

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30、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答: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 0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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