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函〔2008〕191号
市发改委、房管局:
你单位《关于泉州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的请示》(泉房〔2008〕120号)收悉。为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衔接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调整,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泉州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泉州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二○○八年十月九日
泉州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泉州市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意见》(泉政文〔2007〕14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见龙亭小区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08〕22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分配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必须遵循“如实申请、严格审核、公开监督、违规必纠”的原则,采用分区域、分类型公开摇号的办法进行分配。
二、公开监督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实行“五公开、二监督”制度:
(一) 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工作流程公开;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对象、申购条件公开;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坐落、结构、建筑面积、配套情况公开;
(五)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价格实行公开;
(六)接受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媒体等)和社会监督。
三、分配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
1.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内,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家庭(一对夫妻);
2.省部属、市直(含泉州开发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家庭(军转干部纳入所在单位统一申请);
3.驻泉部队干部(家属须在泉州中心市区工作);
4.经市、区两级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5.民营企业内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由企业聘任,且在泉州市区工作满5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的技术人员,或持有泉州中心市区《暂住证》满8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年满28周岁(女)、30周岁(男)的大龄青年,年龄计算截止点为2008年12月31日(大龄青年只适用第Ⅱ、Ⅲ类购房条件,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户总收入的一半;若今后两个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大龄青年结婚,需退回其中一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离异后家庭重组或离异单身2年以上,且曾购政策性住房已判给对方的并符合一个家庭只购买一套政策性住房的规定(离异单身的申请人只适用第Ⅱ、Ⅲ类购房条件,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户总收入的一半);
8.泉州古城区内经鉴定为危房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鲤城区政府统一收购并与鲤城区政府签订收购协议的。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分三种类型。第Ⅰ类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第Ⅱ类扩展到中收入家庭;第Ⅲ类若有剩余房源适当放宽条件。具体划分:
第Ⅰ类: 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限价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的家庭户;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983元)乘以平均每户常住人口(3.03人)的收入(即33278.49元)以下;自有私房面积标准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Ⅱ类: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限价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的家庭户;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市区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875元)乘以平均每户常住人口(3.03人)的2倍以下的收入(即126502.5元以下);自有私房面积标准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第Ⅲ类: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限价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的家庭户;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市区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875元)乘以平均每户常住人口(3.03人)的2倍以下的收入(即126502.5元以下);大龄青年放宽到晚婚年龄,年龄计算截止点为2008年12月31日。
四、分类申购、审核程序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分第Ⅰ类、第Ⅱ类、第Ⅲ类三种类型。符合第Ⅰ、Ⅱ类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同时申购、审核、公示、摇号;符合第Ⅲ类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购、摇号时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视剩余房源情况向社会公布。
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每一位申请人只能选择一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申请。
(一)领取表格
区属单位、企业、居民到所辖地区房委办按不同类型领取《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省部属、市直单位(含泉州经济开发区)及驻泉部队直接到市房委办领取。
(二)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申购者按规定要求填写《审批表》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办理申购手续:
1.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和未再婚证明(离异单身)、未婚证明(大龄青年);
5.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聘用书或行政职务任命书;
6.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证明及《暂住证》;
7.驻泉部队干部需提供家属在泉州中心市区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户籍如在泉州中心市区以外工作的需当地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证明;
9.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三)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可向单位或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由区房委办对区属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申购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房委办复审,市房委会审核;市直单位干部职工申购资格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委办进行复审,市房委会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申请人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泉州市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四)公示
申请人经所辖区房委办初审后,初步确定的名单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外地人口工作居住社区进行张榜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方可报市房委办复审。
经市房委办复审报市房委会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批准;有异议的,由市、区房委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委办确认申购资格参与摇号。
五、分配、摇号选购房程序
(一)分配范围
1. 鲤城区组织建设的江南花园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总量70%切块给所在区,由鲤城区分配;30%由市级统筹分配。
2.市级组织建设的见龙亭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项目按总量30%切块给所在区,由丰泽区分配;70%由市级统筹分配。
3.市级组织建设的城东片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项目按总量30%切块给所在区,由丰泽区分配;按总量10%切块给洛江区,由洛江区分配;60%由市级统筹分配。
4.洛江区组织建设的杏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总量70%切块给所在区,由洛江区分配;30%由市级统筹分配。
市、区具体按比例切块的套数及面积由市房委办会同发改委确定。原则上三个区不跨区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个别需要跨区调剂的,可向辖区房委办先申请,区汇总报市房委办后,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第Ⅰ、Ⅱ类不跨区的申请人进行摇号分配后剩余房源,再对要求跨区的申请人进行调剂。泉州开发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列入市直统一安排。
(二)分配规则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保证第Ⅰ类低收入家庭的供应。由市房委办切出符合低收入家庭住房套型标准,确保第Ⅰ类所有申请人供应后,再对第Ⅱ类申请人进行供应。第Ⅰ、Ⅱ类不跨区的申请人供应后,如仍有剩余房源的再由市级统一对第Ⅰ、Ⅱ类要求调剂的申请人进行摇号。第Ⅰ、Ⅱ类申请人供应后,如仍有剩余房源的再由市级统一不分辖区对第Ⅲ类申请人进行一次性摇号确定准购者和选房顺序号。
(三)摇号确定准购者和选房顺序号
由市房委办将符合申购条件的第Ⅰ、Ⅱ类申请人信息分辖区、分类型输入电脑后,随机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辖区、类型自动生成购房人及选房顺序号。
符合第Ⅰ类条件的申请人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购房后,再由符合第Ⅱ类条件的申请人按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购房。个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若有剩余房源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对未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第Ⅰ、Ⅱ类申请人要求调剂的进行摇号(优先保证第Ⅰ类申请人)。
如第Ⅰ、Ⅱ类申请人选、购房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第Ⅲ类申请人公开摇号。摇号方式:由市房委办将符合申购条件的第Ⅲ类申请人信息输入电脑后,随机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剩余房源套数为基数,一次性摇出选房顺序号,其中第1—剩余房源数号为正选购房顺序号,剩余房源数 1号以后依次作为候补选房顺序号。
摇号结果及购买对象在泉州晚报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信息录入电脑至电脑自动生成选房顺序号,全过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参与监督。
摇号结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号及对应的选房顺序号列出表格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第Ⅰ、Ⅱ、Ⅲ类顺序及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销售,并接受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的监督。
准购者及相应的选房顺序号适用购买指定项目的住房,因故放弃的,该选房顺序号作废,并由下一序号依次递补。
(四)选房方法
正式销售前,售房单位应提前5日通知已确认的准购者看房。
准购者凭身份证和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选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房产开发公司(售楼处)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具体方法如下:
1. 售房单位根据住房房源和选房顺序号制定售房时间表(报市房管局备案),明确每个准购者办理选购住房手续的时间,并将售房时间表发给每户准购者;
2. 准购者依照售房时间表,根据自己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售楼处选房定位并办妥购房手续;若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家庭未准时到场,则该选房顺序号的准购者列在当天选房顺序号的最后进场选房;若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家庭未到场选房办理购房手续,则该家庭的选房顺序号排至该项目选房顺序号的最后一位,以此类推;若在售房时间内均未到场办理购房手续的选房顺序号视为自动放弃。
3. 售楼现场应将供选购的住房套型、位置详细情况在墙上张贴公布。进场选购的家庭决定所购买的住房,在选定住房的图纸相应位置写上选房顺序号并签名;选房完毕,在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签订《购房合同》。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付首期款;房屋封顶时办理银行按揭。
六、违规操作经济适用住房惩处原则
(一)申请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退回购房款,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并在3年内不准重新申请登记;属公职人员的并处行政或纪律处分。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严格按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国发〔2007〕24号及闽政〔2007〕32号文件精神,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该工作分配方案适用于见龙亭、江南花园城一期9幢、城东小区、杏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收入标准(即贷款月供控制在月收入的50%)。
八、该方案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