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申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规范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