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4

  1、《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23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3、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主要面对哪些群体?

  答 :政府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可根据申请条件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无住房家庭可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4、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四统一”新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新机制。

  5、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是?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6、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途径有那些?

  答:市政府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回收、回购、收购、接受捐赠等途径筹集。

  7、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方面的要求是?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其中一房一厅型45平方米,二房一厅型60平方米,三房一厅型70平方米。

  8、那些人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及申请条件?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申请保障性租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低收入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2006年我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规定,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2)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2006年我市公布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为:3人及其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5人户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

  (3)申请保障性租赁房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即:3人及其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为6倍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9、那些人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必须共同申请吗?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共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产权归属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11、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提交那些资料?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1)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属低收入家庭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12、社会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方面有何规定?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居住在危房的,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13、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程序是?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当场予以登记、发放轮候登记号;

  (2)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对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比例予以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十五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15、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如何接受监督?

  答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16、社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主要由基准地价、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构成。

  17、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如何确定?

  答: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

  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租金补助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18、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标准如何划分?

  答: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实行租金补助制度,补助标准按家庭收入(资产)水平进行划分。

  (1)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及以上的,补助房屋租金的70%(如现行3人户,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为5万元,0.5倍及以上的即2.5万—5万元,以此类推);

  (2)家庭收入为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上限0.5倍以下的,补助房屋租金的80%;

  (3)家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房屋租金的90%。

  承租户在租赁期间,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可申请特殊租金补助。特殊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自付租金总额的8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19、取得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格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缴交购房款的如何处理?

  答:取得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当次购房资格。

  20、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累计欠缴超过六个月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21、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如何管理?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支出。

  22、社会保障性住房在使用方面有何规定?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补助,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给予补助。

  23、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有那些职责?如何做好服务工作?

  答:物业服务企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24、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租金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的如何申请?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的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

  25、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属于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退出其原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回收或者回购。

  26、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转让方面有那些规定?

  答: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27、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收或者回购。

  28、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的该怎么办?

  答: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

  29、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合同期满可以继续承租吗?

  答: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实行租金补助。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30、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31、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2、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两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收回房屋。

  33、不按期缴纳租金的如何处理?

  答: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34、那些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答: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其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被取消轮候资格的;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的;

  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规定拒不改正被收回房屋的;

  不按期缴纳租金,情节严重被收回房屋的,这些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35、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原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而未退出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可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退出的,按应交市场租金的一倍处以罚款,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6、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答: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7、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38、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已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 0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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