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将福建、山东和辽宁三省纳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补助范围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4

  财综[2009]11号

福建、山东、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们三省分别报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福建省列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补助省份的请示》(闽政文〔2008〕2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补助的函》(鲁政字〔2008〕241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我省纳入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范围的请示》(辽政〔2008〕206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福建、山东和辽宁三省扣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后,人均财力水平低于全国地方人均财力水平,为支持和帮助三省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同意从2009年开始将三省纳入中央预算内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补助范围。

  二、参照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办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对三省的补助范围,按照剔除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考虑。即:福建省剔除福州市、厦门市,山东省剔除济南市、青岛市,辽宁省剔除沈阳市、大连市。

  三、中央预算内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补助资金,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安排补助三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统一的因素和公式,参照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比例(40%)计算分配和补助三省。

  四、请三省从2009年开始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8〕4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有关分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所需的相关资料。同时,严格按照财综〔2008〕48号文件和发改投资〔2008〕3676号文件规定安排和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此复。

  二○○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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