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点问答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4

 

  1、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是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哪类人员?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保障对象与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相衔接,但在申请人收入上限的设定上有所区别。

  3、具体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2009年申请人的收入标准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4、个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5、个人如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政府部门如何办理审核和落实工作?

  答:个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流程基本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审核和公示。审查过程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即通过街(镇)初审公示,区房管部门复核,市房管局会同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并公示后,由市房管局对经审查、公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购房资格。

  (3)购房。市房管局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申请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配售面积标准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新的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标准和配售面积标准均做了调整,具体为:

  (1)建设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分为60平方米和45平方米两种。

  (2)配售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标准配售: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或三人户以上(含三人户)家庭配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一代家庭配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户型。

  7、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需要缴交物业维修资金吗?

  答: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标准缴纳。

  8、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出租、出借吗?

  答:国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就是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不得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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