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等九部委局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简称: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管理规定。
三、本管理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市、区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户提供住房保障,以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
四、泉州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决策和部署。泉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由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泉州市房管局是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监察、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规划、物价、统计、工商、劳动、审计、税务、人行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并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家庭的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三)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政府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核减,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现住公房租金的减、免由现产权单位承担。
市区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25%。
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
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八、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收购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 政府建设的符合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的住房;
(三) 腾退的剩余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 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九、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1.补贴面积: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减去私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补。
2.廉租住房的补贴金额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元(泉港区6元),低收入家庭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泉港区4元)。
(二)采取实物配租方式
1.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市区为每家庭户建筑面积1人户按16平方米, 2人户按30平方米、3人户按40平方米,4人以上户按50平方米认定;
2.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
由政府提供实物配租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超出部分按现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
(三)现承租公有住房申请廉租住房减免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应交租金标准1.60元,孤寡老人、军烈属、严重残疾、没有收入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全免。
十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属地申请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每年根据城镇住户调查中20%的低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二)申请家庭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且现居住面积低于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三)市区居民常住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户;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十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家庭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 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及申报时间先后对公告期无异议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发给编有序号的“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十五、持有“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象可依次申请廉租住房或向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租金补贴。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十六、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十七、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依法查处。
十八、负责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 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 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 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 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五) 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六) 违反市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的。
二十、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2005年7月20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泉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泉政文〔2005〕199号)同时废止。
二十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二十二、本规定由泉州市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