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1-12-06    浏览次数:4

  一、现行的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法规?

  答:《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福建省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规范化流程的指导意见》(闽建住[2008]16号)、县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条件?

  答: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所在城市(县城)生活,具有所在城市户籍;符合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驻闽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三、 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和材料?

  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四、购房、转让与政府回购?

  答:购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计价。

  转让与回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可以根据购房合同,在达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上市年限后上市转让,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未达规定年限内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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