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272号)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农村地区加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监督管理。一是要严格食品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对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换证、生产许可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置;符合注销、吊销条件的,应及时报送省局食品处办理相关手续。二是继续做好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和五类经营单位摸底排查工作,查清底数,翔实记录;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五类经营单位生产的产品进行分门别类,并结合地方实际实施分类监管;对产品大量销往农村市场的小作坊、五类经营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管。

  二、加强农村加工食品巡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保持生产必备条件,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五类经营单位整治,督促食品加工小作坊、五类经营单位业主持续保持基本的生产条件,保证食品无毒、无害、安全。

  三、加强农村加工食品监督抽查。对产品以销往农村市场为重点以及高风险、生产必备条件差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及五类经营单位,要加大对原料、产品的监督抽查频次,重点检验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指标。

  四、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巡查、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制假售假、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安全隐患严重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对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要坚决吊销相关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公安机关。

  五、严格落实农村加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明确监管目标,将农村加工食品监管任务细化并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充分发挥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健全完善农村加工食品安全区域责任落实机制。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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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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