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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施行

发布日期:2014-01-27    浏览次数:2

  记者近日获悉,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下称《规定》)已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规定》还进一步明确,除了披露必要专利外,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还应当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其可以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也可以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许可的声明,国家标准中就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除非该标准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该《规定》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做出《规定》中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规定》称,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依申请,公示期可以延长至6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全文: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 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二章 专利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没有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将其获得的专利信息尽早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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