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就医院外来护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医院外来护工,是指由本市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医院外来护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就业登记期间且未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参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在本人就业登记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2年。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本市医院外来护工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43号)第三条规定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医院外来护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试行办法》(沪人社就发〔2009〕46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