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检特[2011]1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电梯制造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的质量负责,或委托安装、改造、维修的电梯,应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并负责对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安装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指导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的校验及调试,出具自检报告。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要负责对电梯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跟踪,并对电梯维保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帮助。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完善维保记录档案,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二、检验机构要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严格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查,确保电梯安装、维修质量,一旦发现非法拼装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加强电梯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如发现未登记注册的电梯投入使用,要给予处理。结合省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电梯使用维保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质监[2011]559号文)的要求,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电梯使用和维保环节的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全面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检查评级。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附件下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质检特[2011]10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