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4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2

各市经信委、财政局: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4〕70号)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申报2014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支持包含长江三角洲地区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以源头削减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铅、汞、铬、镉、砷为目标,支持包含太湖流域的有色、石化、化工、轻工、纺织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各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见附件2)。

  (三)各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请根据本通知和《办法》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于5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申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各二份,含专家评审意见、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一张)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一份,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的纸质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文件。各市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六、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资源处联系人:秦乐安,电话:0571-87058204,邮箱:b2770@163.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叶伟光,电话:0571-87058658,邮箱:ywg99318@sina.com。

  附件:1.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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