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3    浏览次数:2

  泰顺县、文成县、开化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磐安县、衢江区、常山县、龙泉市、遂昌县、云和县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浙江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0号)、《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实施第二轮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计划的通知》(浙扶贫〔2014〕2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欠发达县”是指泰顺县、文成县、开化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磐安县、衢江区、常山县、龙泉市、遂昌县、云和县(以下简称12县)。

  第三条 省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特扶资金)属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特别扶持项目。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原则:

  (一)县为主体、统筹安排。12县党委、政府是实施特别扶持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在总结上一轮特别扶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特别扶持工作机制,配强配实业务骨干,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同时按照“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内生功能”的总体要求,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适度集中,努力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公共服务加快提升、生态环境不断优化、经济总量快速扩大。

  (二)省定框架、县选项目。原则上将特别扶持项目立项权和调整权下放到县,省确定绩效目标、扶持方向和重点等框架,县据此结合当地实际,量力而行,科学、合理提出当地绩效目标,选择特别扶持项目,并组织具体实施。

  (三)分档补助、绩效优先。继续执行二档补助,并从2014年起对12县特别扶持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绩效目标是否实现,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长效机制。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持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农办(扶贫办)牵头负责特别扶持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省特扶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考虑的因素为固定补助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固定补助因素分两档,泰顺、文成、开化、松阳、庆元、景宁等6县列第一档,磐安、衢江、常山、龙泉、遂昌、云和等6县列第二档。绩效因素权重为10%,将视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权重。

  第七条 省特扶资金的扶持范围为浙扶贫〔2014〕2号文件确定的扶持重点,共3大类19子类。其中用于支持扶贫开发类项目的省特扶资金不低于30%,用于支持公共服务类项目的省特扶资金不低于40%。可按照适度集中的原则,选择三大类中的若干子类进行扶持(扶贫开发类项目一般应覆盖各子类);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八条 省特扶资金可以采用直接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业主为村、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类项目,在确保资金和项目安全的前提下,参照村级“一事一议”项目管理办法,实行议标或包清工,并待项目验收后,给予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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