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上报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31    浏览次数:3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保护的受理、技术审查和专用标志核准的上报程序,统一归口管理。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上报程序的通知》(质检科函〔2011〕240号),要求各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专用标志使用权申请等材料必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综合行政管理信息应用平台提交。对于受理公告公示期满的,应在一个月内通过平台上报提请技术审查的省级质检机构确认文件和审查申请审批单,经总局科技司批准后方可组织技术审查。

  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通知要求组织好各工作环节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申报时请通过省局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提交,同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送省局标准化处。2012年起,材料不全或程序不对的项目,省局标准化处将不再受理初审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上报程序的通知(质检科函[2011]24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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