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13]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关于“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实现“两高一少”工作目标的有关要求,在深化和巩固近年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继续开展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重点
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着力于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切实减轻社会负担,重点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清理:
(一)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相结合,取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收费条款已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
(二)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服务政府建设工作相衔接,取消与履行行政职能相关、属公共服务范畴的收费项目;
(三)与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生保障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取消妨碍市场经济发展、不符合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收费项目;
(四)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及企业负担相适应,对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项目,予以降低收费标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部门自查清理。由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清理重点,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形成取消或调整收费的清理建议,填报《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意见表》(附后,如无清理建议则在收费项目栏内填“无”),并将本部门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包括收费现状、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内容),加盖公章后于8月31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
(二)形成初步意见。9月至10月,在汇总、分析部门清理建议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梳理形成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初步意见、市物价局梳理形成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并分别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上报清理意见。11月,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研究形成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清理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对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分析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并提出清理建议,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有关工作,确保本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 沈毅(54679568转20042,传真:64733114)
市物价局 宋卫国(23113853,传真:63585273)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