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护我省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现就加强我省重点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水产养殖水域
沿海重点养殖港湾:沙埕港、三沙湾、罗源湾、东山湾、诏安湾。
内陆重点养殖水域:闽江水口库区闽清段、闽江水口库区古田段、闽江水口库区延平段、尤溪下游库区延平段、尤溪下游库区尤溪段、尤溪街面水库、尤溪水东水库、三明安砂水库、龙岩棉花滩库区、新罗区万安——白沙水库。
二、任务和要求
(一)编制重点养殖水域水产养殖规划
为了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产业增长方式,提高产业管理水平,必须加快水产养殖特别是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35号)精神,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或修编本辖区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经专家评审后,由属地政府颁布实施;对重点养殖水域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养殖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颁布实施。各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二)加快实施养殖证制度
水产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对水产养殖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重点水域所在地政府要按照本县(市、区)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对符合养殖规划的水产养殖生产,必须在2012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生产设施,要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行政、经济等综合手段,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拆除。
(三)建立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预警预报系统
对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分人工监测和建立网络化在线监测系统两个阶段实施,并实施业务化运行。该项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组织实施,在项目建设时与环保部门配合,协调相关布点,资源信息共享,防止重复建设。
1.开展人工监测。在在线监测系统未启用前,对10个内陆重点养殖水域开展人工监测,每半个月监测1次,主要监测水温、透明度、溶解氧、pH值、氨氮、亚硝酸氮、COD等;如养殖水域出现异常时,加大检测力度和检测频次。
2.建设运行网络化在线监测系统。配备3辆水产养殖应急监测车辆,用于养殖水域异常和渔业污染事故监测。在10个内陆重点养殖水域各布设5~10个环境与病害疫情监测站位(点)。采取在线监测和人工取样相结合的办法,及时监测重点养殖水域中的水温、浊度、溶解氧、pH值、氨氮、叶绿素a等及有关水质环境质量状况。
3.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一旦发现监测指标异常,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报送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所在地政府和所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养殖生产者,组织指导养殖生产者,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缺氧和水质环境变化引发的水产养殖生物死亡损失。如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疫情消息。
(四)建立重点养殖水域流域综合整治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养殖水域流域综合整治作为建设生态省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内容来抓。地方政府要牵头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利、农业、环保、公安、经贸等部门,建立重点养殖水域流域综合整治联动机制。通过实施水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拆除违规的畜禽养殖场,清理港湾、库区不符合养殖规划的水产养殖活动,关停环保不达标企业。促进规模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充分治理,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科学合理,水体污染有效控制,水域流域水质明显改善,水质安全得到保障。
(五)建立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散,减少渔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安定,要建立健全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
1.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和《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规定,建立严格、可操作性强的水产养殖生物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水产养殖生物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养殖环境发生异常可能导致养殖生物大面积死亡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比较严重的,应同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总值班室报告。
2.社会报告制度。各地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产养殖生物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报告和监督,在重点养殖区醒目位置树立公告牌、印发和张贴宣传公告以及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和各类公共媒体等形式,广而告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24小时值班电话号码。
三、职责分工
(一)地方政府
要切实承担起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和水域综合整治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和水域综合整治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毗邻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毗邻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负责组织环保、海洋与渔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和地方基层政府,具体实施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和水域综合整治工作;依法组织编制并颁布实施重点水域养殖规划,加快重点水域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清理整治不符合规划或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养殖生产行为;配合开展重点水域养殖环境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养殖水域流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的处置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省海洋与渔业厅
负责制定全省重点养殖水域水产养殖的编制技术规则,建立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建立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报告制度;负责发布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预警预报通报,指导地方政府制定重点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和水产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科学养殖、加强重点水域渔业水质监测和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省环保厅
对全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监控陆源污染物排放和牵头统筹推进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主要江河污染物入海和陆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工作。组织开展流域水质全面监测。督促、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对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工业污水达标排放,及时通报流域重要水域环境监测信息。
(四)省农业厅
督促各地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指导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场污水达标排放。
(五)省水利厅
负责制定流域河道上水葫芦等漂浮物清理方案,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落实。配合省经贸委合理调度电站水库水量,确保下游生态用水需求。
(六)省经贸委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敦促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对列入国家和省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实施拆除,对存在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关闭。督促相关水电站科学调度电站水库水量,保障环保生态用水。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督促地方政府及时清理水域沿岸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定点收集、清运制度,建立健全沿岸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八)省库区移民局
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库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安定稳定。加大对库区群众生产生活扶持力度,支持地方政府引导库区水产、畜禽养殖户实现科学养殖,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九)省财政厅
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十)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水产养殖水域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相关机关经费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水产养殖规划落实和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资金保障。加强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和水域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投入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的支持力度,为编制水产养殖规划、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建立重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实施流域整治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和批复。
(三)纪律保障。对水产养殖规划编制、实施和重点养殖水域流域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省里将实行通报制度,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开展水产养殖管理和重点养殖水域流域整治工作,不得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水产养殖生物死亡事件,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地方,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宣传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重点水域养殖管理和流域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