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优势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5    浏览次数:3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促进我市企业加快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3]32号)要求,拟将2012年确定开展第二轮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的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等34家单位、2013年确定开展第二轮专利试点(创造类)工作的天津津亚电子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转入天津市专利优势培育工作阶段,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现就专利优势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育期限

  专利优势培育企业应在2年内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运行及评审认定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至3年。在达标认定评审前,运行时间不少于2个月。

  二、 支持措施

  (一)原有专利试点(创造类)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任务(项目)合同继续执行,专利优势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授权、维护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二)在对专利优势培育企业的专利申请、授权、维护给予专项资助的基础上,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合格的企业,依据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际发生费用情况,原则上再给予服务性费用总额度的50%,最多不超过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服务性费用具体为:辅导机构咨询服务费;认证认可机构认证服务费。

  (三)联合各部门,建立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信用机制,在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贷款融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同时优先推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合格的企业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 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天津市专利优势培育单位转入确认工作,将同意转入确认书以纸件形式报市知识产权局管理处;同意转入确认书文本附后;

  (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关于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专项培训,掌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具体要求;

  (三)各有关单位应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执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配备企业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专利试点(创造类)单位中转为专利优势培育企业的名单

  2、2013年专利试点(创造类)单位中转为专利优势培育企业的名单

  3、关于同意转为专利优势培育企业的确认书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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