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4-04-08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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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辽宁省专利条例》于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七章三十八条,201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就《辽宁省专利条例》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辽宁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条例》是在原《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基础上,结合《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过程予以规范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2008年以来,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颁布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特别是我省创新驱动战略的推进,对我省专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制定的《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侧重于专利执法,比较单一;在专利战略推进为全省自主创新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作用上,特别是在专利技术创新、人才评价、专利成果奖励和运用等方面,缺乏完善的促进机制和具体措施;专利服务与管理支撑体系上也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重新制定,以提高我省专利促进、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水平。

  问:《条例》在专利促进方面规定了那些措施?

  答:一是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以激励发明创造;二是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义务,明确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利益分配机制;四是明确了专利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经济效益显著、获得省专利奖、国家专利奖的专利可作为发明人破格申报职称的依据;五是明确了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

  问:《条例》在专利有效运用有哪些保障机制?

  一是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二是引导、支持拥有自主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专利形成相关技术标准,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三是市级政府要完善专利交易市场,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为专利运用提供环境支持。

  问:《条例》关于专利保护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制度,经查实的可以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二是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专利管理部门对处理专利案件的分工;三是增加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行政执法的主动查处的权力,规定了对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生效之后,被申请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处理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问:《条例》在专利的服务与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政府部门和民间力量互动,为专利权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求助渠道,发挥行业协会、专利服务机构作用,指导专利维权援助机构开展专利维权活动;二是明确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数据库,监测本地区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建立专利预警通报制度,指导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止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和经济损失;三是为防止重大决策出现专利风险,明确实行专利技术风险审查制度、专利权资产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制度;四是明确了假冒专利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有关企业及个人专利方面的信用情况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利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取消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对各种假冒专利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二是规定了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从事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行政人员不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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