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次数:4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

  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4〕12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示范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试点县

  列入福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申报条件,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60分以上的,但尚不符合示范县(区)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示范县

  2012年2月之前获批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期满已通过考核验收且成绩优秀(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区)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试点县(区)条件的,除附件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的推荐函;符合申报示范县(区)条件的,按附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三、报送时限

  请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严格把关,于4月30日前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推荐工作。

  请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县(区)于4月3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

  申报材料纸件和电子件一并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强县工程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制度。请各试点、示范县(区)所在的设区市局于4月30日之前按通知要求将强县工程工作县(区)局责任人和联系人信息提交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二)委托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等市知识产权局分别组织开展闽侯县、仓山区、海沧区、思明区、湖里区、漳浦县、鲤城区、涵江区、永定县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考核验收工作,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进行评分,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有关县(区)应提供考核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委托龙岩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新罗区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进行评分,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新罗区应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以及考核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请相关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完成考核验收后于4月30日前将考核材料报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4月18日

  联 系 人:专利管理处 林芳 陈晓晶

  电   话:0591-87819279 87819179

  地   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邮    编:350003

  电子邮箱:lf@fjipo.gov.cn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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