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2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 2011 - 2015 年)》 (食安办〔2011〕17号)的贯彻落实,加强涉畜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关于牲畜原料供方评价、进货查验、可追溯台帐建立等有关知识的培训教育,督促涉畜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要求采购牲畜原料:一要采购定点屠宰场加工的肉品;二要对采购的肉品逐批次查验,每一批次肉品要有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且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的数量要与所采购肉品数量相对应,否则不得入库、使用;三要建立可追溯管理台帐,如实记录采购数量、肉品供货者名称和联系电话、进货日期。管理台账和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涉畜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将肉品原料的进货把关列为检查重点,严格检查其所采购的肉品是否来自定点屠宰单位,是否都有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合格证,且数量对应,是否按要求建立了可追溯管理台帐。

  三、要依法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现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的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以及含“瘦肉精”的肉品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将不合格肉品数量、供货者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通报农业、经贸等部门,涉嫌犯罪的还要通报公安部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编办关于明确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闽委编办[2011]223号)(1).pdf
福建省编办关于明确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闽委编办[2011]223号)(2).pdf
福建省编办关于明确瘦肉精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闽委编办[2011]223号)(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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