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高函[2012]6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闽科高[2011]3号)的要求,我省对申请参与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资格(以下简称“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需进行审核并公布名单。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依法在福建省内(含厦门市)注册设立的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专项审计资格。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上年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能够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材料:
1、参与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2、申请前一年度1月份和12月份在职职工人员情况(职工工资花名册、社保缴费名单)及注册会计师花名册(姓名、居民身份证号、CPA证书号、CPA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执业证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申请前一年度本所的财务审计报告;
7、申请前一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企业的具体名单、出具报告的文号)。前一年度未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的请注明。
四、申报时间:
请于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福建省财政厅税政处。《参与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电子版发至E-mail:czlbh@163.com。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处林炳豪,电话:0591-87097723。
附件:《参与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 |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