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3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以及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加强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消除隐患、整改问题,提高特种设备事故预防能力,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工作方针的必由之路和缓解“人机”矛盾的客观需要,是长期性基础性任务。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队伍建设,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加强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信息化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工作效率与现代化水平,是动态监察体系建设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常抓不放,持续加强。近年来,我省建立了乡(镇、街道)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制度,并启用国家金质工程(一期)特安业务系统,为加强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其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与现实需要和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要上下齐心,高度重视,舍得投入,做到工作有人抓,经费能保障;要群策群力,创新机制,以变应变,不断提高组织网络和信息网络的服务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队伍。各设区市质监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争取财政支持,进一步充实乡镇(街道)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队伍,探索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员队伍;严格把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关口,健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队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队伍;探索在相关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联络员队伍;省局将依托省特种设备协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各专业技术咨询专家队伍。形成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为基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为主体,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联络员、乡镇(街道)协管员、技术咨询专家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队伍,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组织保证。

  二要加强培训。乡镇(街道)安全协管员的培训主要由设区市局组织,每年轮训一遍;质量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安全监察员、安全监督员、相关部门安全监督联络员的培训工作由省局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力度,除省局定期组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以外,各设区市质监局要通过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案例介绍、考察学习等形式,提高培训质量;检验人员培训要增加安全监察工作的内容,提高其辩识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

  三要调动积极性。各设区市质监局要解放思想,创新激励机制,调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队伍的积极性。基层局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职责要求,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要与他们建立起密切的工作联系,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法定检验检测时,尽可能通知协管员到场,增加他们的感性认识;要与他们增强感情联络,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要发挥检验人员的优势,及时反映特种设备动态信息,为安全监察服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监督联络员的沟通联系,协调处理相关部门(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要尊重技术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向省局反映,省局视情召开经验交流会,推介发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队伍作用的好做法。

  三、 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信息化建设

   目前,我省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信息化系统的监察平台与检验平台,已成为开展安全监察和法定检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支撑,保障这两个平台稳定运行和日臻完善,一方面要逐步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使之功能性更强、适应性更好;另一方面要立足现有条件,健全机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

  鉴于我省监察与检验两个平台分别开发,在协同和改进上有一定难度,这是我省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体制性问题。在现有条件下,监察与检验平台管理者与开发者都应本着友好协作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存在的一些障碍进行协调解决,努力保障两个平台能“联”能“通”,信息共享;系统不够完善而一时又难以改进的,要靠管理机制弥补。

  为保障两个平台数据统一规范和及时准确,省局多次组织对数据采集、维护、传输等基础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形成《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信息化系统数据采集维护与传输规则》(详见附件1,自2012年1月起施行),望监察机构与检验机构认真执行,对现役平台、现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省局特安处反映,提出合理化建议。省局特安处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解决,持续改进,有关调整的机制和功能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明确。

  四、 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机制

  为适应动态监察体系建设需要,对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机制作如下调整:

  一是省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首次在闽施工前要办理书面施工告知手续。由受理施工告知的省、设区市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在监察平台新增省外施工单位,并为其在监察平台新建下次施工告知的帐号密码,即以后可登陆监察平台办理施工告知。

  二是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每年12月底向省局特安处报告资源条件和体系运转情况,包括体系内人员变化情况等。

  三是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12月底向基层局报告持证作业人员配置及变化情况。

  附件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信息化系统数据采集维护与传输规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察信息化系统数据采集维护与传输规则.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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