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45号)精神,现就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2011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对象和程序
(一)本次年度核验对象为全省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批发、连锁、零售经营单位(2011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由集团总部审核后报我局年度核验;其他批发(连锁)单位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我局年度核验。
(三)零售单位(含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所属门店)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指导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年度核验。
(四)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初审,我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年度核验。
(五)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不再统一由总署负责,依据其经营范围分别参照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批发(连锁)企业、零售企业的程序进行年度核验。
(六)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二、年度核验时间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部署,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批发(连锁)单位年度核验需提交的材料
(一)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批发(连锁)单位(不含出版单位及其发行发支机构,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对年度核验材料是否完整、翔实严格把关,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查验;对已丧失基本经营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不含塑料封套)。
(三)《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
(四)自查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结2011年内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如实说明,并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二是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列出尚未达到设立条件的项目,并提出整改措施;三是总结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10年度的年度核验合格印戳)。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七)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填报网络数据时应严格对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应项目,并认真核对有关数据后再提交,不得重复提交。
(八)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总署通知要求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以上材料分别由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总部收齐后,于2012年3月20日前集中送我局印刷发行管理处;所填资料必须规范、完整、清晰,提交材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将退回补正。
四、年度核验的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全国“两会”前印刷复制发行专项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市场监管,对发行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和核验,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将年度核验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统计年报工作。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2011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闽新出〔2011〕223号)的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三)为做好已实施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工作,辖区内出版物批发(连锁)企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填写《出版物批发(连锁)企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汇总表》(附件3)。
(四)年度核验合格单位,准予下一年度继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年度核验不合格单位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核验的,按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新出发[2003]995号”等文件的规定,分别给予缓期登记、警告、罚款、撤消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处理。
(五)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2年3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应在报送年度核验材料的同时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六)相关表格的电子版可从我局网站fjxwcbj.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张海波 联系电话:0591-8754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