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办理许可延续。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早报送许可延续申请材料,以便统筹安排审查工作。

  2014--2015年第二类许可到期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渠道

  申请第一类许可,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

  申请第二类许可,向我办提出申请。

  三、审查方式

  许可延续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方式。

  (一)  书面审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书面审查方式:

  1.未申请增加许可专业(产品);

  2.在许可有效期内,历次监督检查(含年度检查)结论都合格;

  3.在许可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失泄密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最后一次监督检查后,未发生改制重组、科研生产场所搬迁、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

  5.单位未进入破产程序,且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净值及财务状况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规定标准;

  6.在许可有效期内,能够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书面审查按《国防科工局关于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审查中试行书面审查方式的通知》(科工管〔2012〕1833号,我办以浙国防军工〔2013〕24号文转发)要求进行。

  (二)现场审查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许可延续采取现场审查方式,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为依据,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进行评定评分。

  四、申办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  书面审查

  1.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我办报送以下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光盘1张;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面审查确认单》(附件2)一式3份,其中:“军事代表机构意见”请军代室对申请单位任务完成、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出具评价意见。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由负责该单位资格审查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意见;未取得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需由其主要订货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军工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证明材料;

  (7)消防证明材料

  (8)环保证明材料

  (9)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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