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永政地〔201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安市境内农用地27.4094公顷(其中耕地15.8247公顷)、未利用地2.31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三明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永安市燕南街道吉峰村水田3.5806公顷、林地3.3426公顷、其他农用地0.74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71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0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6165公顷,洛溪村水田7.9991公顷、其他农用地1.19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68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86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9331公顷;使用国有水田4.245公顷、林地2.218公顷、其他农用地4.08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4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613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341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永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永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永安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