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01-20    浏览次数:4

 

南安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809号),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安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12.3464公顷(其中耕地95.89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68.3221公顷、未利用地22.1052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419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05.1931公顷,其中服务设施用地4.0219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0.0425公顷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南安至石井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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