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3〕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尽快把《指导意见》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支持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作用,抓出实效,努力维护上海经济平稳运行格局,促进上海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上海金融业进一步发展。
二、具体要求
(一)紧密结合上海实际。为体现区域经济特点,在工作内容上,要结合本市实际,选择与上海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形成具体化、定量化、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予重点推进。
(二)积极主动作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国家对口部委工作任务分工以及本实施方案的安排,主动承担相应责任,提早谋划、尽早推进。同时,要主动与国家对口部委对接,积极跟踪政策动态,推进各项政策在本市及时、有效落实。
(三)加强分工合作。为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明确每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参加部门(详见附件)。牵头部门总体负责工作推进,包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分工,建立与参加部门共同推进工作的机制,协调及解决工作推进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参加部门负责把本部门的工作落实好,并积极配合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分类推进措施
《指导意见》涉及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从充分利用好各项政策和资源出发,将贯彻《指导意见》具体工作分为三类。
一是对接类,即目前不存在政策障碍,要梳理具体需求、加大对接力度的工作。产业管理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常态的工作对接机制,定期沟通信息,及时掌握资金供需变动趋向,突出重点项目、领域与行业对金融资源的需求带动作用,聚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可获得性,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对接。
二是政策完善类,即对已出台的地方政策,根据《指导意见》部署继续完善的工作。政策制定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总结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政策,加大政策促进、政策落实及政策之间相互协同的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三是改革创新类,即对《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改革创新内容,在国家有关部委尚没有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明确操作路径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先行先试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与国家部委沟通,并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要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出具有上海特点的方案和操作办法,争取在上海先行先试,使国家金融改革、开放、创新的有关部署在上海最先落地。
四、实施情况督查
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推进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负责对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与后评估,以促进金融更好地支持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附件:本市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工作分工表